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本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辖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调查研究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实用方面的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执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对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人事管理及专业培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社会公德。
(二)机构设置。本院内设15个职能部门,5个派出人民法庭,分别是政治处、监察室、研究室、立案庭、速裁庭、民一庭、民二庭、环资庭、办公室、行政庭、刑庭、执行局、审监庭、审管办、法警队,第一人民法庭、第二人民法庭、第三人民法庭、第四人民法庭、第五人民法庭。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收入总计5,122.83万元,支出总计5,122.83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减少3,896.24万元、下降43.20%,主要原因是2016年有基本建设支出5444.46万元,2017年用于基建支出减少。 本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5,006.9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655.25万元,占92.98%;其他收入351.74万元,占7.02%。 本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4,839.1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29.49万元,占64.67%;项目支出1,709.63万元,占35.33%; 本院2017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283.70万元,较上年增加94.7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未使用完办案经费(中央专款)129.4万元、未使用完装备经费(中央专款)154.3万元,较上年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4,655.2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894.91万元,下降38.34%。主要原因是基本建设收入减少,2016年度有中央拨基本建设收入1142万元、区级财政非税收入960万返还用于基本建设。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4.68万元,增长0.75%。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安排养老保险支出预算。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487.3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4,342.68万元,下降49.18%。主要原因是2016年本院修建新审判业务用房,有基本建设支出5444.46万元,2017年用于基建支出减少。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33.18万元,下降2.88%。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改革,减少了退休人员工资发放,增加了养老保险,同时有部分未使用完资金结转到下年。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3,993.94万元,占89.00%,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05.94万元,主要原因是压缩项目支出,同时有部分未使用完资金结转到下年;教育支出7.21万元,占0.16%,和年初预算数持平;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267.05万元,占5.95%,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7.24万元,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改革,减少了退休人员工资,增加了养老保险;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3.35万元,占2.53%,和年初预算数持平;住房保障支出105.85万元,占2.36%,和年初预算数持平。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30.7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141.48万元,较上年增加590.74万元,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增加了人员经费。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公用经费689.28万元,较上年增加350.8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本院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增加的同时,增加了办公费等相关支出,此外部分原因是由物价上涨造成,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差旅费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年度本院“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84.57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33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31.10万元,主要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二是本院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本院因公出国(境)费用5.91万元,主要是用于本院环境资源审判交流,到美国学习环境审判先进经验。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91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5.91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因工作需要,本院一名院领导由市级统一安排出国参加环境资源审判交流,故形成5.91万元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导致因公出国(境)费用与预算数、上年支出数相比增加。 公务车购置费73.81万元,主要用于购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73.81万元,主要原因是是本院现有执法执勤车辆达到报废年限、车况差,在此特殊条件下新购车三辆,较上年支出数减少25.50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新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四辆,较2017年增加一辆。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99.95万元,主要用于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审判结果、财产保全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56.25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90.19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 公务接待费4.9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市内其他区县法院到我单位学习调研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4.8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21.32万元,主要原因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7年本院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1人;公务用车购置3辆,公务车保有量为28辆;国内公务接待112批次,742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7年本院人均接待费66.01元,车均购置费24.60万元,车均维护费3.57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7年本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89.28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费。机关运行经费较2016年增加350.85万元,增长103.67%,主要原因是本院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增加的同时,增加了办公费等相关支出,此外部分原因是体制改革、公用经费标准提高。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院共有车辆28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7年本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32.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57.0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975.3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车辆等。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院对4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1656.63万元。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二)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院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7925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