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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法院公开宣判辖区首例恶势力团伙案件
作者:李娟  发布时间:2018-12-29 12:57:46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2月28日上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号等九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

   1.2013年8月4日被告人杨号、秦磊、张涵酒吧寻衅滋事。2013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号、秦磊等人在黔江某酒吧喝酒,杨号醉酒后在酒吧内发泄情绪、摔砸酒瓶,酒吧工作人员即被害人刘某见状上前劝说,无故被杨号、秦磊等人拳打脚踢、连捅数十刀,随后杨号、秦磊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2.2017年6月3日被告人杨号、秦磊、龚华侨、潘耀新、何忆KTV寻衅滋事。2017年6月3日20时许,杨号、秦磊等人应邀在黔江某KTV包房喝酒、唱歌时,被告人秦磊在上厕所期间骚扰被害人女青年宋某、冯某,遭拒绝后,杨号、秦磊等人便殴打被害人宋某、冯某,女青年蒋某劝架也被殴打,为发泄不满杨号、秦磊等人在反复殴打宋某、冯某等三人后,又将宋某拖至包房外继续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蒋某、冯某和宋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3.2017年6月4日被告人杨号、秦磊、陈念、陈佳、潘耀新、龚华侨、何艳餐馆寻衅滋事。2017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号、秦磊等人在KTV殴打宋某、冯某等三人后,因龙某为宋某、冯某等三人仗义执言令杨号、秦磊等心生不满,便携带锄把、棒球棒等凶器到龙某所经营的餐馆对龙某实施殴打,砸烂餐馆陈设。经鉴定,被害人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4.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杨号、秦磊、陈念、张涵、何艳非法拘禁事实。2017年8月31日19时许,因被害人李某欠被告人杨号2000元高利贷,杨号为收账,邀约秦磊、陈念等人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殴打和非法拘禁,并强迫李某典当手机及用微粒贷贷款还钱。

  5.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陈念酒吧寻衅滋事。2016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念及其朋友在黔江区某酒吧唱歌蹦迪,期间,同在酒吧的被害人李某、何某等三人因看了陈念朋友一眼,陈念便对被害人李某、何某等三人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何某二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号、秦磊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杨号、秦磊、陈念、何艳、张涵、龚华侨、陈佳、潘耀新、何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9名被告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号、秦磊、陈念、张涵、何艳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号、秦磊、陈念、何艳、张涵、龚华侨、陈佳、潘耀新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均从重、从严惩处,法院对9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因该案系黔江区首例恶势力团伙案件,为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营造良好的扫黑除恶氛围,黔江区委政法委、黔江区法院和黔江区司法局组织了1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干部旁听庭审。
来源:黔江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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