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下午,我院刑庭干警前往黔江区冯家街道某村对因邻里地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案件当事人黄某某、李某某进行了判后回访,充分了解其生活、生产状况和心理状态。
黄某某表示因自己法律观念淡薄,发生矛盾纠纷后未能用正当途径或者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和不法手段,使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致使李某某遭受人身伤害、自己遭受经济损失和人身自由受限,对此深感悔恨,并表示在今后一定秉持友好体谅原则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纠纷问题。
李某某表示当遇到问题时未能寻求合理解决途径,自己的争吵、阻工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双方矛盾,案发后经人民法院调解黄某某已赔偿了其损失,对此事已经释怀。
村委会、司法所工作人员均证实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后,黄某某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且表现良好;李某某就此事未有任何报复举动,且未刻意制造矛盾纠纷,现双方相处较为融洽,且逐步向好发展。
近年来,因农村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我院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抓好审判环节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做好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对一时冲动引发的刑事案件,事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积极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宽处罚;对主观恶性大,事前有预谋、有准备的,从严惩处。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送法进村居、学校、企业等法治宣传工作,定期常态化开展帮教回访工作,做到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