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本单位是国家审判机关,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辖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执行本单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调查研究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实用方面的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执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对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人事管理及专业培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社会公德。
(二)单位构成
本单位内设11个职能部门,5个派出人民法庭,分别是政治部、监察室、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综合办公室、行政庭、刑庭、执行局、审管办、法警队,马喇人民法庭、濯水人民法庭、石家人民法庭、黄溪人民法庭、城南人民法庭。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2年年初预算数4916.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4916.42万元。收入预算较上年减少80.27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较上年减少80.27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2年年初预算数4916.42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4273.81万元,教育支出6.7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6.6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33.2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5.94万元。支出预算较上年减少80.27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93.13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减少173.4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916.4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916.42万元,比上年减少80.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93.72万元,比上年增加93.13万元,主要原因是在编人员变动,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722.7万元,比上年减少173.4万元,主要原因是信息化建设项目减少,主要用于案件审判、案件执行等重点工作。
2022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保持一致。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18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2022年无公务出国事项安排;公务接待费5万元,比上年减少7.3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进一步控制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9万元,比上年减少4.7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公务用车购置36万元,比上年增加12万元,主要原因是部分车辆达到报废使用年限,车况差,预计购置更新执法执勤车辆。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880.68万元,比上年增加2.77万元,主要原因为单位在编人员变动。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3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2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722.7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1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2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28辆;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3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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